乐昌法院运用“善意文明+信用修复”敦促涉案企业主动履行实现“多案共赢”积极效果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5-10 浏览次数:377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基本案情】
张某某等17人与乐昌市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系列案,乐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乐昌市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货物运输款共计26万余元给张某某等17人。由于乐昌市某公司未能按照判决履行赔款义务,2021年12月,张某某等17人向乐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乐昌法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机械设备和工商登记及时采取查封措施。在维护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同时,为尽可能减少司法强制措施对涉案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带来的不利影响,乐昌法院积极延伸司法职能、主动作为,多次与被执行人释法说理,言明不利后果,最终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主动先行支付部份款项,剩余款项分期付清。案件和解后,乐昌法院暂停了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处置,以避免后续对涉案公司在生产经营、信贷、招投标等方面产生的不利影响。
【典型意义】
乐昌法院为了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引导、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成了当事人的执行和解。本系列案是乐昌法院维护申请执行人权益,敦促涉案企业主动履行,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社会环境的典型案例。本案执行过程中,乐昌法院一方面始终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积极延伸司法职能,运用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引导被执行人理性认识失信名单制度,促使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逐步实现自我纠错,自觉分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使执行案件中双方的矛盾得到实质性化解。案件的顺利和解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亦通过分期履行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用司法的力度和温度营造全社会良好的信用环境和法治环境,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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